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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绩考核引入民意监督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2 10:47:44 【字体:

【观点】

    为落实中央改进政绩考核的要求,亟须在政绩考核中引入民意监督制度,增进地方机构、民众对于地方官员的约束力,促使民意成为施政方向,以此构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背景】

    2013年1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各地已按照上述精神建立了新的政绩考核体系以解决考核内容问题。然而,有些地方考核方式思路尚不明晰,基本上是上级通过指标考核下级。这种自上而下的考核方式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容易出现只唯上、政绩造假、与群众真实意愿脱节等消极后果。

    【建议】

    罗祖亮代表表示,新要求下的政绩考核指标,应当加大政府负债、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重视科技创新、教育文化、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的考核内容,这些指标及其年度量化数据必须公示并形成制度。

    罗祖亮建议,要建立同级人大、政协、司法机构对考核指标发表独立意见制度。同时,要建立媒体、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群众参与的民意监督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民众对政府进行监督是一种宪法权利。为了更真实地反映民意,近期不建议要求实名制。民意监督制度应当包括民意采集、民意表达、民意落实、民意监督方式等内容。此外,还要建立政绩考核技术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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