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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县乡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田明时 发布时间:2016-07-12 09:47:40 【字体:

 

2015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20151224日,中共湖南省委常委会议审议了《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站在坚持党的根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抓好《若干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做好县乡人大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加强县乡人大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我们应高度重视县乡人大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县乡人大工作水平,有效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因此,如何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若干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不断增强县乡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是一个值得我们人大工作者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县乡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当前,县乡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六多六少”:程序性监督多,重点性监督少;大面积视察调查多,重点视察少;督促权运用多,处理权运用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特殊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重点不突出。一些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缺乏探索和创新的勇气,年年都是几项常规性工作,没有很好的突出监督工作的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有时也没有纳入监督的范畴。个别地方的人大监督工作,甚至形成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难以保证监督工作的实效。

  (二)监督手段不给力。人大监督之所以具有监督性质,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它具有惩戒效果。但是在现有的人大监督方式中,县乡人大运用较多的是会议审议、执法视察和调查、工作评议等常规性的监督手段等,而对法律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罢免案等刚性监督手段运用较少,从而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实效性。

  (三)监督内容形式化。县乡人大每年都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真正实实在在解决实际问题得并不多。比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在审查、批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对调查研究或审议时发现的问题。有些是年年议、年年审,可是几年之后,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一些地方人大的监督常常是开始轰轰烈烈、结果冷冷清清,甚至被群众戏称为“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搞形式”。

  (四)监督工作不到位。目前,县乡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活动较多,成效也较为明显,但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决定重大事项和任免工作成效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对重大事项中哪些问题需要党委决策、哪些事项需要人大决定、哪些事务属行政管理范围,界定不清楚,人大的决定权常常被虚拟、搁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任命的干部知之甚少,任命时要更重视法律程序,缺乏择优性和竞争性,任命后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往往是一任了之。

  二、加强县乡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人大监督工作氛围。

良好的民主法治意识是推进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优化法治环境的思想动力。当前,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以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若干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为契机,将人大监督作为宣传重点,列入宣传工作的重要日程,同时动员各类宣传媒体,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庞大的宣传网络和强大的宣传声势,为人大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被监督者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要坚持党的领导,有效形成人大监督的工作合力。

  要理顺人大与党委、一府两院的关系。凡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委就重大问题形成决策意见,通过人大依法作出决定、决议,再由“一府两院”去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运作。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党委要尊重和支持人大搞好监督工作,从政治方向、组织建设、重大决策等方面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同时协调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督促“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树立人大的权威,各项制度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完善各项制度,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工作实效。

任何民主政治必须有完备的法治程序来保证其目标的实现。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完善监督程序,充实监督工作内容,应着重抓好两个方面:一是要完善工作制度。对法律已经规定的监督方式和工作制度,如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等,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操作程序,明确法律后果。确保进入程序的监督事项能有始有终,避免监督过程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二是要创新工作方式。为进一步适应新的形势,要在严格遵循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断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切实增强监督实效,近年来,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完善全口径财政监督,探索建立了标准财政预算周期管理办法,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年度工作目标专项报告制度,“两院”任命人员工作评议制度等一系列创新型制度,有效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保证了监督工作深入有效地进行。

  (四)要注重自身建设,切实提升人大监督的工作水平。

中共中央《若干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对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县乡人大要按照中央省委要求:一是要重视提高代表素质。要坚持代表当选条件,科学确定代表结构。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把候选人的素质放在首位,重点看其是否具备人大代表的政治条件、文化条件和参政议政能力,不能只片面考虑其广泛性、代表性和结构比例,避免把一些履职能力不强的人选为代表。要对代表选举程序进行必要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让候选人公开竞选,增强代表履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搞好代表培训工作。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对县人大代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熟悉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程序及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内容和方法,提高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二是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形成专业结构合理化、知识层次多元化、年龄结构梯次化的人大常委会集体,使人大常委会既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有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同志;既有懂政治、熟悉政策,干过党政工作的干部,又有懂经济、熟悉法律,搞过专业工作的干部,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既充满活力,又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全面提升人大监督工作水平。三是要充实和加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量不断加大的实际出发,要科学合理地调整、充实各委办,适当增加人大机关的编制,解决各委办人手不够的问题。要加强人大机关与“一府两院”干部的横向交流,进一步增强人大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总的来讲,中共中央《若干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县乡人大监督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人大都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要加强学习和宣传。要组织县乡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干部深入学习《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宣传《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充分展现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新气象新风貌。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各级人大都要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供法治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坚决把中共中央《若干意见》和湖南省委《实施意见》各项举措和有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要高度重视人大基层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县乡人大监督工作和建设,切实解决县乡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县乡人大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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