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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人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7 15:11:13 【字体:

为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建设高效廉政的人大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县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人大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努力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党性观念,保持良好作风,坚持勤政廉政,自觉维护党的光辉形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秉公办事,严格自律。在公务活动中率先垂范,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县委“六不准”规定,不向招商引资企业谋取私利,不接受宴请或礼品,带头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维护机关良好形象。
    第三条自尊自重,公道正派。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禁参与“黄、赌、毒”和一切迷信活动。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党和国家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有关文件规定,不弄虚作假,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不谋特殊待遇。
    第四条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反对攀比摆阔气,反对大吃大喝,带头移风易俗,树立艰苦朴素、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良作风。
    第五条党员应积极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按期交纳党费,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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