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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8 15:04:41 【字体:

汉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工作、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主任会议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预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发出正式通知。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预告通知后,对会议议程做好必要的调查和审议准备。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围绕会议议题于会前组织专题调查研究。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须于会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报办公室主任备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应按要求列席会议,人大代表也可应邀列席或旁听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外,还应另有一名负责人员列席会议,以便在会议审议相关工作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也可以通知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直新闻单位应到会采访,按相应规格予以报道。

第三章 议案的审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主要有: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人事任免和补选案,特定问题调查案等。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的领衔人应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县人民政府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

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进行工作评议的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或进行工作评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进行调查和论证。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和专家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没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未按期送交报告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是否在本次会议上听取此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汇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也可以委托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局长、主任作汇报。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评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办理情况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三十日前,对县人民政府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在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二十日前,将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初稿提交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各方面的意见汇总后,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转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结合上述意见修改后,形成报告草案,并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形成正式报告,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预算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依据有关说明;

(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至项,重要的列至项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部门预算项目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重大建设项目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六)按类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补助收入和预算专项支出测算表。

第二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常务委员会每年十月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并批准县人民政府计划、预算调整方案。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财经城环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财经城环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初步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常务委员会每年十二月底前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财政超收收入和年终财力分配方案的情况报告,审查并批准年终财力分配方案。在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城环工作委员会报告预算追加或调减理由和文件依据,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审查意见,对财政超收收入和年终财力分配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每年六月,听取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的财政决算。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资金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预算专项支出执行情况;

(六)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情况;

(七)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县本级债务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情况。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将上级人民政府追加、追减的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在预算执行中,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办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参照第十六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相关工作进行具体评价,提出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办理情况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 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其它应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 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经过审查,有三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汉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责成修改、废止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及开展评议时,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九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调查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章 人事任免、辞职、补选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的任免;

(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缺位或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缺位或不能工作时,在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三)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五)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六)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是否接受由我县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下列工作人员的职务:

(一)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

(二) 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职务。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五十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五十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撤职、接受辞职及补选的具体程序,按照《汉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突出主题,简明扼要。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法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章  会议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公布与执行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在汉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县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上公布。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分别书面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反馈办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授权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情况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对本规则负责解释,如需要修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修正。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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