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华同志辞去汉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汉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华同志辞去汉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4年3月27日汉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李华同志因工作需要,提出辞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汉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华同志辞去汉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其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汉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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